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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寒學生學雜費補助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清寒學生學雜費補助實施要點  壹、目的: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家庭遭遇重大變故,或家境清寒,無能力繳交學雜費之國中、國小學生,協助其就學,使其得以繼續讀書成長。貳、補助對象:家支票貼現庭遭遇重大變故,或家境清寒,經級任導師審慎認定需救濟之學生,並經學校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。每位學生補助實際應繳之學雜費,但不得超過新台幣壹千元。 參、經費來源:由本基金會與社會慈悲人士捐贈款項,而由本基金會統籌撥款支付。肆、申請程序:一、由本基金會發函至教育主管機關,通知所屬相關學校轉知學生申小額信貸請,由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人員,負責審查申請補助之學生身分與事實(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)。二、各學校應將接受補助之學生,分別編造印領清冊及註明支票抬頭之學校名稱,正本二份,一份自存,一份交教育局彙總後寄交本基金會(印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三)。三、各學校應填好附表二及附表三,彙送教育主管機關,於20天個人信貸內寄交本基金會,逾期提出申請,不予撥款補助,而損及學生權益,由耽誤者自行負責。伍、補助方式:本基金會依據各學校填送,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後,轉送之印領清冊總額,2星期內開立以各學校名稱為抬頭之支票,統一寄交教育主管機關,由各學校派員洽領。陸、申請補助款之資料,如有不實或冒名頂替者,一經查明屬實,信用貸款依法追究,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外,將永久停止對該校之各項補助。柒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,為避免重覆補助,不得列入補助對象。捌、本實施要點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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